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619號
原 告 何學賢
被 告 郭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
午十一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6年10月24日宣示判決。查本
件尚有應行辯論之點,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