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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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簡字第7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第2行首字關於「第34232號」之記載,均更正為「第26685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第2行首字關於「第34
232號」之記載,茲發現有誤,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第26685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