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1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誌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曹昌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叁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陸仟叁佰零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