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0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雪麗 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明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文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雪麗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明宏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