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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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8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建忠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建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建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5年10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及104年12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104年12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6年8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曾: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②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12號判決判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該院以105年聲字第3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698號判決判處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①、②、③所示共5罪,經本院以
105年聲字第163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④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527號判決判處竊盜罪有期徒刑5月、毀損罪有期徒刑4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12月29日送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4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3月8日(刑後尚須執行另案拘役120日、70日【羈押折抵3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年8月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8470號核准假釋(假釋文號),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84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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