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83號聲請人 李嘉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郭如君┌─────────────────────────────────────────────────────┐│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8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李嘉城│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空白│60,500元│AB0000000│105年1月3日││││限公司大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