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吳冠辰 被告 滕家龍
胡子祥 上列被告滕家龍等因傷害等案件(110年度簡字第43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劉思吟
法官沈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湘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