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6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64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洪鵬富 債務人 潘俊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