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35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所有坐落高雄○路○區○○段○○○○○○○○號土地及其上78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完整姓名為何?並提出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及關係人 林崑煌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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