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609號債權人 陳能俊 債務人隆鼎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支票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960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104年12月18日│36,000元│105年8月18日│EQ0000000││├─┼───────────┼─────────┼─────────┼────────┼──┤│2│105年1月31日│300,000元│105年8月19日│EQ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