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42號聲請人 楊春菊 相對人 李萬能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0年1月1日向案外人 陳黃雪英 借用新台幣250萬元,利息、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90年1月5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陸續還款變更擔保債權額為120萬元;另上債權與抵押權於民國102年6月7日因讓與移轉予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抵押權設定借款契約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小港│龍鳳│835-2│建│134│1分之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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