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29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廖木龍 相對人 辜綉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辜綉屏於民國80年9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0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9月26日止,清償日期、利息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邀同第三人 莊振聲 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90年7月24日及民國90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及2,500,000元,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0年6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計4,91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及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2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朴子市│𧃽菜│永和│126│田│914.00│全部││││││埔│││││││└──┴───┴────┴──┴───┴─────┴─┴──────┴───────┴──────┘┌─────────────────────────────────────────────────────────┐│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2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11│嘉義縣朴│嘉義縣朴│農舍鐵骨│163.│││││││16││││全部│││││子市𧃽菜│子市𧃽菜│造1層│35│││││││3.│││││││││埔162號│埔 段永和 │││││││││35││││││││││ 小段 126│││││││││││││││││││地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