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333號
原 告 全壘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婷
被 告 妙妙商行 (即 劉黃端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號,業據原告自
陳,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