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1號
103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即被告 何彥昇 (原名 何彥徵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對於起訴書所載犯行,業已坦承不諱,深感悔意,斷無再犯可能,亦無逃亡必要。被告家中有年邁雙親與稚兒,突因被告遭受羈押而頓失依靠,加諸被告本身之信貸與房貸均急需處理,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對於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4次侵入住宅竊盜犯行均坦承不諱,且有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列證據可證,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於96年間即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844號判決判處罰金確定,猶不知警惕,於本件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多次前往他人住宅行竊,固然被告每次行竊得手金額非鉅,亦有未行竊得逞即為被害人發覺制止者,惟此業彰顯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對於住家安寧危害至鉅,甚且在面臨缺錢花用之窘境,每以行竊方式謀求解決困境,苟予開釋在外,顯有再度犯案之高度可能,且此無法以具保手段加以預防,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