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衍楠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8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衍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
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
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
款、第2款分有明文。查:被告蘇衍楠與告訴人 陳雅惠 彼此
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則被
告對告訴人實施恐嚇行為,即屬家庭成員間實施家庭暴力行
為而成立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並應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科。
核被告所為,應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爰審酌被告身為告訴人之配偶,率爾以加害生命、身體、財
產之事對告訴人實施恐嚇行為,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
殊值非議,考量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