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80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張正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儷欣 間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