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09號聲請人 潘明勇 非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相對人 蘇陳麗 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陳麗如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信託專簿、他項權利證明書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到院供辦。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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