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0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6號

聲請人 范雲嬌

代理人 房碩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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