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42號
原 告 賴信全
被 告 張黃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係住在臺北市○○區○○街2段272巷3之3號,有
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