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052號債權人 張端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玉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影本或轉帳收據影本並附有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㈡提出Line截圖 永晨 張小姐為債務人張玉香之釋明資料。㈢提出債務人張玉香(住○○市○區○○○街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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