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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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7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703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9年7月1日、99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99年度除字第17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99年3月5日│12,000元│XC0000000│││司│分行││││├──┼─────────┼─────────┼─────┼─────────┼─────┤││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99年4月5日│12,000元│XC0000000││002│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