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一四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六八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玉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胡慧玲 │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肆萬零貳佰伍拾元│GB八四七三四七│││││行│││0││├─┼─────────┼─────────┼───────────┼────────┼────────┼──┤│2│ 盧富美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八十八年八月四日│玖仟陸佰柒拾元│BA二九二0四三│││││業部│││八││├─┼─────────┼─────────┼───────────┼────────┼────────┼──┤│3│盧富美│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玖仟貳佰柒拾壹元│BA二九二0四三│││││業部│││六││├─┼─────────┼─────────┼───────────┼────────┼────────┼──┤│4│盧富美│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壹萬伍仟壹佰玖拾│BA二九二八五0│││││業部││元│七││├─┼─────────┼─────────┼───────────┼────────┼────────┼──┤│5│盧富美│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八十八年八月十日│捌仟柒佰叁拾元│BA二九二0四四│││││業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