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1081號

聲請人 徐廷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禹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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