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2號

原告 鄭皓文

被告 卓筱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鄭皓文對被告卓筱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林慈雁

法官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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