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04號

抗告人 邱湖

上列聲請人即抗告人與相對人 游二美郭美珍張田月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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