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04號
抗告人 邱湖
上列聲請人即抗告人與相對人 游二美 、 郭美珍 、 張田月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04號
抗告人 邱湖
上列聲請人即抗告人與相對人 游二美 、 郭美珍 、 張田月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