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謝淳羽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撫養人111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試算單。
三、說明聲請人戶籍地與聲請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重新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0年4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並請逐筆說明各項非薪資之存款原因、來源及性質。
六、就「聲請前2年即110年4月至112年3月」及「112年4月至目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
㈠請說明110年4月至111年3月間係從事何種性質之臨時工?並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㈡請說明111年4月起至111年6月間無收入如何維持生活?
㈢請提出111年7月起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