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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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專訴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0號原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
徐念懷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尹佐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尹佐國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2年5月30日以「散熱裝置及其所使用之扇框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於96年3月9日審定准予發明第I281846號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96年7月9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即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22條第4項、第26條第
2項及第3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上開規定,於99年4月16日以(99)智專三(二)04099字第0992024647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99年9月17日經訴字第09906062420號訴願決定)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本院審理,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及第12項(獨立項)應有違反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之情事,其餘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1項及第13項至第23項等附屬項,是否亦有違反上開專利法情事,則應由被告重為審查,遂以100年3月24日99年度行專訴字第154號行政判決撤銷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0年9月15日100年度裁字第2285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被告乃重行審查,並認系爭專利全部申請專利範圍均有違反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之情事,於101年11月5日以(101)智專三(二)04099字第101211984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本件「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恐將受有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容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