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228號原告李𦆀梅被告 賴奇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與訴外人 賴秋權 為夫妻,因結婚多年未育有子女,賴秋權之兄即訴外人 賴秋風 乃將其子即被告交予原告及賴秋權養育,並至戶政機關辦理戶籍登記被告為原告及賴秋權之婚生子女,實則兩造間並無真實之血緣關係,爰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自然血親親子關係不存在等情,核屬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
1項第3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周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