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智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智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火
劉金相共同選任辯護人陳萬發律師被告啟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壁嫣 被告 許清順 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家旻 律師
林志忠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180號、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陳志弘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一○年度智易字第一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