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87號原告 林文良
林麗凰 林麗琴 林志樺 林士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 律師被告 林哲民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座落新北市○○區○○段○○○○號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一樓所有權為原告公同共有,而依原告陳報內容,表示系爭房屋之建造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4,9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4,9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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