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91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藍偉中 被告 林于方
黃畇勻 即 林芝米 之繼承人 黃唯維 即林芝米之繼承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仲強 即林芝米之繼承人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8,1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8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308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