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 王文娟 被告 王茂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核定第一審裁判費,通知原告繳納,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996號民事裁定將原裁定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72元,則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