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63號原告 汎得 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麗瑟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陳德弘 律師複代理人 謝沂庭 律師被告 吳美仔 被告 涂隆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美仔住所地係雲林縣,依原告起訴狀記載之居所為新北市新店區;被告涂隆嘉住所地則在桃園市(經本院向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涂隆嘉新北市樹林區住址送達結果,遭以「查無此人」退回(詳本院卷第142頁),故難認被告涂隆嘉有居住於該址,附此敘明。),有被告戶籍查詢資料及送達回執附卷 可佐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或雲林或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