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01號原告 林明祥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 律師被告 林秀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