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47號原告 鍾沛潔 (原名 鍾亞萍 )被告 吳正舟 (原名 蔡長壽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履行買賣契約將坐落重劃後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1)權利範圍15分之1,及重劃後同段8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2)權利範圍60分之2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1、2起訴時之價格為準,參酌系爭土地1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1,843元,土地面積為270.81平方公尺,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15分之1,系爭土地1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7,054元(計算式:71,843×270.81÷15=1,297,054,小數點以下4捨5入);參酌系爭土地2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3,500元,土地面積為450.77平方公尺,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60分之2,系爭土地2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3,617元(計算式:43,500×45
0.77×2÷60=653,617,小數點以下4捨5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0,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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