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富名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富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富名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刑,現在監執行中,並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前已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