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60號原告 江士權
陳梨峯 被告華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與財產權上之請求,分別徵收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