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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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58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地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9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4案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因等狀,表示對於104年11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39號裁定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抗告人實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而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王幸華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