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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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禦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禦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林禦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均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附表:受刑人林禦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3日│103年5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年度案號│3年度偵字第8487號│3年度偵字第1375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573號│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490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29日│103年9月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第573號│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49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0月27日│103年9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6609號(發監│3年度執字第15211號│││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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