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127號
原   告  林莉雯
被   告  陳以凡
訴訟代理人  盧綉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98年11月3日、98年11月20日、
99年2月3日、99年5月30日,向原告各借款新臺幣(下同
)1萬元、1萬元、2萬元、1萬元,合計5萬元。詎被告
其後僅於100年6月29日、100年7月22日、100年8月24
日,各償還1萬元、2千元、2千元,合計1萬4千元,尚
欠3萬6千元迄未清償,屢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
,依上開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金額,並提出原告銀行帳戶存摺匯款明細、催討簡訊等
影本為證。
二、被告則抗辯:被告於98年間婚後經友人介紹認識原告,復因
原告藉由不同理由向被告示好,兩人因而交往,交往期間原
告多次表達其經濟困難,故所有開銷均由被告付款,至98年
10月間,原告首向被告表示欲借款2萬元繳保費或其他事由
,被告因與原告係情侶關係,不疑有他,即借款予原告,其
後原告於同年11月稱因其工作忙,欲以匯款方式歸還借款,
被告即將華南帳戶帳號給原告,而原告亦於98年11月3日、
同年月20日各匯款1萬元歸還;至同年12月,原告又向被告
借款2萬元,隔年1月,其稱因手頭緊且家中需錢,請被告
再緩其一個月歸還上開借款,並再向被告借款1萬元,其後
於99年2月間,原告即先匯款償還借款2萬元,並稱餘欠1
萬元待該月底再還,之後原告又多次以手頭緊為由,欲向被
告借款,被告均以其上開所欠1萬元未還而婉拒,直至同年
5月間,原告始將上開餘欠之1萬元匯款歸還被告;嗣原告
仍多次向被告表示需錢欲借款,被告察覺有異,即向原告表
示分手,原告要求分手費3萬元,被告當下即答應;詎事隔
一年,原告突傳簡訊表示被告欠其款項,被告認應是原告索
討分手費3萬元,即抱著恐懼和過去情感,先匯款1萬元給
原告,後來有向原告表示無法一次全部匯款給原告,就以2
千元分期匯款,並連匯2期,共4千元,但原告又表示分期
匯款太慢,且金額不對,應係欠5萬元,至此被告才察覺原
告是用之前匯錢還款紀錄,改稱係被告欠原告錢,被告發現
被設計即停止匯款,告知原告如要討錢,即交由法院判定;
本件原告之請求,實係原告說謊又挾怨報復,如係屬實,何
以不提出借據,當下追討,之後又陸續匯款,事隔一年始要
求償還借款,被告之前之匯款,僅細想給原告分手之補償,
其卻藉此為由,魚目混珠,欺騙說被告欠其錢等語。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上開原告銀行帳戶存摺匯款明
細、催討簡訊等影本為證,而被告就其上開所辯,卻未能
舉證以實其說。
㈡被告上開雖抗辯稱:原告本件指稱被告向其所借款項,實
均係原告向被告借貸款項,而原告提出之存摺匯款明細證
明,均係原告償還被告借款之匯款紀錄,而非被告向原告
借款之紀錄云云。惟依原告提出之100年9月6日、同年
月7日兩造傳送簡訊交談內容所示,被告曾傳送簡訊稱「
(原告:這個月麻煩你先還我兩萬....)沒辦法喔,而且
我沒欠這麼多」「(原告:你還欠我四萬,已經一兩年了
...那到底哪時可以還呀)你真的很愛睜著眼說瞎話,之
前匯一萬,每個二千,我只借三萬,預計每個月二千,明
年四月還完,而且當初你說不用,一年多又要,都有在還
,你還想怎樣」「(原告:我從來都沒說你不用還!你自
己曾經說過以後會加倍還我,我還說不用加倍,只要還我
借你的就好!請你去看你華南戶頭,之前你搬家借你兩萬
,再來你過年要離開富邦又借你兩萬,後來你又要繳稅借
了一萬,你只有今年六月還我一萬!我的戶頭都有明細)
你訊息有傳過不用,我用國泰世華6/29匯一萬,7/22匯二
千,8/24匯二千,明細都有留著,你真的很愛說謊,...
你說欠你,請你提出借據,你匯給我,我現在慢慢還給你
,我也仁至義至」「(原告:所以現在還剩36000是吧!
我明天傳圖片給你)好!如果不是偽造文書,請你將借據
提出」「如果你提不出來,我把剩下一萬六,分期每月二
千,明年四月還完就結束,然後請你別打擾我,不然你要
去告我也可以」「...我只還我欠的,我就是照每月二千
還到明年四月,當初你匯錢到我戶頭是我逼你的嗎?」「
我已經有正常每個月匯款,你已經有把我惹毛了,如果你
要撕破臉,為一萬六上法院,我會奉陪到底」「(原告:
98.11.03/98.11.20各借一萬,99.02.03借了兩萬,99.0
5.30借了一萬,我已傳三張圖借你錢匯款資料,...,我
沒有要硬ㄠ你!事實是如此,只是不知道為什麼你不認帳
)你最好不要再煩我,我說過接下來,每個月會還二千到
明年四月還完剩下一萬六,你不滿意,你可以去告我」「
(原告:敢借不敢還?!大家都辛苦賺錢...你少爺不知
道賺錢多辛苦!兩萬是我一個半月底薪,拜託你還我)我
接下來每個月會匯二千,明年四月還清,你不滿意,請你
去提告」「我沒錯,我律師為何跟你聯絡?你以為你是誰
?我就是不爽你ㄠ我,...,你說我借?借據呢?說我少
爺?你幹嘛匯?既然是借的,為何一年後才來要?請你告
我,我接下要不要匯看心情...」「不用等四月,那我不
匯了,你去告吧,法院我再把剩下一萬六還你,等你」「
(原告:我已經拜託你還我了耶!一年後才要是想說你可
能忘記了要提醒你該還了!當初借錢還保證一定會還,就
知道你也只是說說,你不知道那是我存多久的辛苦錢!都
一年了!憑你的能力這些錢一兩個月就可以賺回來了!從
來想不到你是那種賴帳的人,當初才不會跟你計較寫借據
!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到底是誰ㄠ誰,明明就是你欠我錢
耶?)我最後說一次,我每月二千,到明年四月還完,今
天開始請你不要打擾我...」「(原告:為什麼你明明也
知道你借了這筆錢,你卻不願意還,想不透)就說每月會
匯二千,到明年四月,你是有問題嗎?我該匯的,就會匯
,你如果再傳訊息煩我,我就不匯,等你告我,法院再把
剩下一萬六給你,不用回!」「(原告:你數學不好吼?
是剩下三萬六,...)剩下一萬六是想多給你的,你還咄
咄逼人...」等語,有原告提出之上開簡訊翻拍圖片附卷
可稽,觀諸兩造上開簡訊內容對話,雖被告對剩餘欠款金
額與原告有爭執,但衡其所述內容,足見被告確有向原告
借款一事屬實,與被告上開所辯係原告向其借款云云有間
,且被告就此復未舉證以實其說,是被告上開所辯,應非
事實,自不足取。
㈢綜上所述,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上開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
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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