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3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賴怡文
被 告 簡坤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巷○弄○號,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1份在卷可按,屬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轄區,本院自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俊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