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65號原告河岸慕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彥平 原告與被告凱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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