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告 劉博文 被告 簡品淑 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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