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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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56號原告 許炎松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財旺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為俾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查報如訴之聲明中先位聲明所示之「點交地下室之使用權」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