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9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3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1、3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3.12.07│93.10.12│93.12.07││├──────┼────────┼────────┼────────┼────────┤│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3年毒偵│彰化地檢93年偵緝│彰化地檢93年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2592號│字第470號│字第257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3年易字第884號│94上易426號│94年上訴第413號│││實├────┼────────┼────────┼────────┼────────┤│審│判決日期│94.01.10│94.04.26│94.09.07││├─┼────┼────────┼────────┼────────┼────────┤│確│法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案號│93年度易字第884│94年上易426號│94年上訴字第413│││││號││號│││判├────┼────────┼────────┼────────┼────────┤││判決確定│94.04.19│94.04.26│94.09.26│││決│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條第2項│第1、2、3、4款│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款││款││├──────┼────────┼────────┼────────┼────────┤│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4月又15│不予減刑│有期徒刑7月│││拘役或罰金額│日│││││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3三罪係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