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載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前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參照),併此敘明。至於聲請人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雖有明文,惟查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均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且均依減刑條例規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惟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後已逾6月,依前揭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意旨,即不能易科罰金,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自屬有誤,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施│竊盜│毒品防制條例施用二級│││用一級毒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5.08.20│96.01.10│95.08.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6速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毒偵字第││年度案號│4398號│450號│366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訴字第3531號│96年中簡字第551號│96年上易字第223號││││││││實├─────────┼──────────┼──────────┼──────────┤│審│判決日期│96.01.31│96.03.13│96.03.15│├─┼─────────┼──────────┼──────────┼──────────┤│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訴字第3531號│96年中簡字第551號│96年上易字第2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3.19│96.04.09│96.03.15│├─┴─────────┼──────────┼──────────┼──────────┤│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合│合│合││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3月又15日│2月│3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3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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