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侵上訴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B000-A108128義務辯護人石秋玲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177號,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8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AB000-A108128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仍以原判決已取捨之被告供述、告訴人指訴內容,爭執稱被告有本件傷害告訴人犯行,然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言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志國提起上訴,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