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侵上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上訴字第67號被告AB000-A108128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AB000-A108128A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8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AB000-A108128A前經本院認為犯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5月14日執行羈押,至109年8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8月1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