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92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瑞揚 選任辯護人 蔡慶文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927號、93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經本院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即被告王瑞揚(下稱被告)持有二級毒品罪刑及沒收之判決,而駁回其第二審上訴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上述說明,既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猶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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