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2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282號聲請人 鄭硯香 通訊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74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其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裁聲字第763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送達在案。另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是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雖聲請人另於105年1月12日(本院於同年月13日收狀)檢具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裁定聲請訴訟救助以代繳裁判費,然該裁定無足取代裁判費之繳納及為聲請人無資力之釋明,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林文舟法官姜素娥法官胡國棟法官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彭秀玲